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份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省份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上级市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名]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煎炸废油、各类油水混合物、隔油池清掏物)等废弃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企业运营、集中处置”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通过科学管理、合理处置,实现资源有效利用与环境友好发展。
第五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是本区域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鼓励推行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数字化智能监管】 本地区依托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餐厨废弃物数字化智能监管平台”。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再生资源销售全过程必须纳入监管平台,实行全链条电子台账管理,实现去向可追溯、闭环可监管。
第八条【网格化与一店一码】 餐厨废弃物治理成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办公室,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全天候动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管理网格,实行网格化动态管理。对全区域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及其他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实行“一店一码”数字化标签管理,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溯源准。各网格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域餐厨废弃物管理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保障设施用地。
财政部门负责将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列入年度预算,加强资金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协会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产生单位建立管理台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将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直接用于养殖畜禽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犯罪行为。
教育、卫健、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各自管辖范围内餐厨废弃物规范收集监管。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主管部门许可。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商或招投标方式确定服务企业,签订许可经营协议,颁发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确定的处置企业在从事收运、处置服务前,应与餐饮产生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电子台账与数据交割】 全面推行餐厨废弃物电子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通过智能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台账。在移交餐厨废弃物及废弃食用油脂时,必须与收运企业进行实时数字化交割,真实、完整记录移交的时间、种类、重量及去向等信息,确保源头数据实时接入智能监管平台。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二)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塑料台布、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三)必须使用统一提供的收集容器,保持密闭和完好,并标明监管电话;
(四)排放餐饮污水前应按规范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严禁将大便池、化粪池等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隔油池设施;
(五)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的专用收集设施投放送餐厨废弃物;
(六)积极配合收运企业进行“一店一码”扫码确认等数字化交割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智慧收运与设备规范】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收运一次。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密闭特种专用运输车辆,统一喷涂专用标识,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二)车辆必须配备智能作业信息数据采集系统,包含视频监管、GPS定位、电子路线规划及实时计量系统;
(三)依托数字化系统建立收运数据模型,优化单日路线规划。收运全过程(自车辆出厂至回位结束)的监测、计量、行驶记录及单体点位交割数据,必须实时接入监管平台,严禁删改;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备;确需停业、歇业的,需提前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数字化车间与闭环溯源】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准化、数字化的废弃物处理工厂,将过磅、投料、除渣、高温水解、三相分离及污水处理等全流程数据接入监控大屏与智能监管平台,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落实“污水零直排”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及衍生物;
(三)建立产物销售溯源体系。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成品(如工业油脂等),其交割数据、销售台账、客户信息必须录入数字化系统,形成完整的加工物销售溯源链条,并按月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四)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排入雨水、污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或随意倾倒、堆放;
(三)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四)作为原料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或利用其提炼物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监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八条【“一主二被”智慧监管机制】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智能监管平台,建立“一主二被”的多方联动监管体系,将监管部门、运营企业、产生点位三方纳入统一管理闭环:
(一)实施系统主动预警(“一主”):利用平台自动筛查功能,对合同预警、点位未收运预警、运维冲突、计量异常等情况进行主动抓取与推送,执法部门依据预警信息开展精准非现场监管;
(二)落实多方被动监管(“二被”):在系统中设立“政府监管模块”与“客户反馈模块”,接受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在线抽查指令,同时畅通餐饮企业及公众的投诉举报渠道,实现监管政务与社会监督的顺畅衔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许可证核发情况、无害化处理及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情况、相关单位的违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产生单位违规处罚】 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含废弃食用油脂)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或私自变卖获利、擅自外运出本行政区域的;
(二)未按规范安装隔油池,或将生活污水、粪污违规接入隔油设施导致管网堵塞、溢流风险的;
(三)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等混合投放,或随意倾倒、抛撒的;
(四)未按规定接入智能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台账的;
(五)在移交餐厨废弃物及废弃食用油脂时,拒绝配合收运企业进行“一店一码”扫码确认等数字化交割手续,或故意隐瞒去向、提供虚假交割数据的。
第二十三条【收运、处置单位违规处罚】 收运、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作业规范清运,未对设施保洁复位或清理作业场地的;
(二)未按规定在特种收运车辆上安装视频监管、GPS、实时计量等智能作业系统,或擅自关闭、故意损坏监控设备的;
(三)利用技术手段屏蔽系统监管,篡改、伪造、删除监测计量数据,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向智能监管平台实时上传运行数据的;
(四)在处置环节,未按规定将处理设备运行数据接入数字化监控系统的;
(五)未建立成品工业油脂等再生资源销售数字化溯源台账,导致加工物去向不明,或无法提供完整交割数据及流向证明的;
(六)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滴漏、撒落,造成二次污染的。
第二十四条 收运、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管究责】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核发许可证的;
(二)对智能监管平台发出的“一主”主动预警信息及“二被”公众举报反馈信息,敷衍塞责、拒不核查或未依法依规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运营企业,制定包括《废弃油脂及餐厨垃圾生产点位调研标准》《收运工作标准》《运维流程标准》及《车辆洗消标准》在内的全流程规范标准(SOP),确保数字化系统录入与实际操作的统一性。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乡、镇、村/街道、社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餐厨废弃物、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理中的废弃物(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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